黑龙江省局政务公开工作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推进黑龙江省邮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局)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邮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办法(暂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管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管局政务公开,是指将省管局在依法履行邮政监管职责和提供公开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向社会或者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 省管局政务公开坚持依法、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省管局成立由局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局机关各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处,负责政务公开日常管理工作和拟定相关制度及工作计划。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关各处按照职责负责实施相关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范围
第五条 省管局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事项:
(一)省管局领导成员、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二)邮政法及配套法规。
(三)邮政监管工作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知晓的其他文件。
(四)邮政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五)邮政业统计信息。
(六)邮政行业标准的名称及摘要。
(七)由省管局承担的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省管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九)邮政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发生和处置的情况。
(十)省管局公务员录用以及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有关信息;公务员培训规划及有关规章制度;邮政业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及相关规定。
(十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
动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者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对不在上述公开范围内的事项,如有申请,可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决定是否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正常程序向局内相关处室提出申请,经省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影响社会稳定、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省管局按照主动公开的要求,根据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事项,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列入目录的各类邮政监管和公开服务事项,按照不同类别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办理原则、条件、程序、决定权限、责任单位、监督单位和联系、举报方式等。
第八条 省管局政务公开的主要渠道是省管局政府网站。凡是在网站上公布的信息,即为已经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实行新闻发布制度。对邮政监管工作的重要活动、热点工作进展情况和新出台的政策规定等,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通过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群众旁听会议等方式,对应当公开决策的邮政监管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决策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在局机关办公楼设置办事引导图、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和设备,以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获取信息。
第十二条 对确定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事项,由局内各处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省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事项,应当自该事项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自收到申请时,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办理单位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事项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办理单位答复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
第十五条 依申请提供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以其他适当的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 对办结的事项,应当视需要征求申请人和相关人员的意见,以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管局机关各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省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监察室受理社会公众对省管局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并向省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通过受理举报、投诉和网上调查等有效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反映,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应纳入省管局机关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对于违反政务公开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政务公开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每年的3月1日前完成省管局上一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邮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